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师调课程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各教学部应严格按照校历规定的开学放假时间实施教学,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开学和提前放假。
第二条 严禁任课教师擅自调课、停课和找他人代课。
第三条 凡全校性调课、停课,须经分管校长批准,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四条 任课教师一般不得调课。遇特殊原因或因病确需调课者,须提前三天提出申请并填写调课申请表,经教研室主任同意后报学校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调课事宜。任课教师所承担的教学任务必须由所在教研室负责人安排其他教师完成,并通知任课教师和学生。
符合下列特殊情况方可申请调课:
(一)因公出差原则上每学期调课不得超过三次,12 学时,且教师所属教研室做好情况核实工作,严格把关。
(二)因教师辞职,生病等特殊情况需调课者,教研室应做好应急方案,稳定教学秩序,确保教学质量。
(三)因本人或直系亲属重大事件确需本人处理者,原则上每学期调课不超过两次,8学时。
(四)学校的重大活动或者节假日需调课的,遵照教务处所发通知执行。
第五条 凡因教学条件发生变化而需调课,任课教研室应提前一周向学院教务科提出申请,同意后报学院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调课。
第六条 凡教学课程表中法定节假日占用的课时,按法定节假日放假精神安排好补课。
第七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按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