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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督导制度
2019-09-29 15:14   审核人:

遵义医学院办公室文件

 

遵医院办发〔201848

                                           

 

遵义医学院办公室

关于印发遵义医学院本科教学专家督导团(组)工作细则(修订版)的通知

 

各院系、各部门:

由教育教学质量控制中心制定的《遵义医学院本科教学专家督导团(组)工作细则(修订版)》已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遵义医学院办公室

                        20181121

 

遵义医学院

本科教学专家督导团(组)工作细则

(修订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教学管理,及时掌握教学动态,健全教学信息反馈机制,构建和逐步完善我校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切实保障教学质量,根据教学专家督导团(组)工作实际,特修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教学督导是指利用一定的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遵循教学和教学管理的客观规律,依据一定的评价标准,对教学和教学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分析、评定,及时发现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优点和不足,通过发现亮点、推广典型等手段,引导、促进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发展。

第三条  教学督导是教育管理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能全面、及时地反映学校教学和管理系统运行状态的信息,为学校规划、协调、控制教学和教学管理各方面的工作提供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两级督导制度。

校级成立本科教学专家督导团,校级本科教学专家督导团是协助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对全校的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和教学秩序进行检查、指导、督促的工作组织,由学校分管教学的校领导直接领导,教育教学质量控制中心负责工作组织及协调。

各二级院系可结合自身发展实际单独或联合组成院级本科教学专家督导组,院级本科教学专家督导组负责二级院系教学督导工作。

校、院(系)两级督导组织应保持经常联系、互通信息,必要时可联合组织各种形式的督导活动。各二级院系本科教学专家督导组应主动配合学校本科教学专家督导团在本单位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第五条  本科教学专家督导团(组)成员实行聘任制,聘期2-3年。

校级本科教学专家督导团团长、副团长、成员人选由教育教学质量控制中心从各二级院系、职能部门退休或在职教师、教学管理人员中推荐提名,经学校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审查同意,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后由学校下文聘用。

院级本科教学专家督导组组长及成员,由各二级院系领导协商后从本单位退休和在职教师中选聘,报学校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同意,教育教学质量控制中心备案。原则上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再兼任院级本科教学专家督导组组长或副组长。院(系)级本科教学专家督导组具体工作办法由各二级院系参照本细则执行或自行拟定。

第六条  专家督导团团长、副团长须具备正高职称。

第七条  专家督导团(组)成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学术造诣深、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二)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

(三)聘用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如因工作需要、本人健康情况允许,可放宽至七十五周岁;

第八条  本科教学专家督导团(组)实行团(组)长负责制,根据教学工作实际情况,设团(组)长1名,副团长12名,成员若干名。

 

第三章  基本任务、工作内容和制度

 

第九条  基本任务

(一)对学校教学工作开展调研、检查与指导,并向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提出书面(或口头)的建议,以作为决策参考;

(二)对教风进行检查与测评,着重对教师的教书育人情况开展有效监控,并提供监控情况的书面材料;

(三)对学风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并提出表扬与批评的具体建议;

(四)配合职能部门科学、严密、认真、公正地做好课堂教学质量测评工作,对教师的具体教学过程进行检查,包括听课、评课、检查教师的教学档案、作业布置及批改情况、检查学生实验报告书写情况及教师批改情况、试卷命题及阅卷情况、平时成绩记录及综合成绩评定情况、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及成绩评定情况等;

(五)对考试进行巡查,监督考风考纪,并对考试试卷和考试结果进行抽查、评估;

(六)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开展专业、课程及实验室建设与评估检查;

(七)开展对各教研室教研活动的检查、指导和督促工作;重点抽查教研室开展集体备课、试讲等教研活动情况;

(八)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检查各类见习、实习的进行情况,对部分教学基地进行工作检查和指导;

(九)及时进行教与学的情况沟通与反馈,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做好参谋工作;

(十)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工作内容

(一)常规工作

1.课堂听课

1)范围:包括理论课、实验(践)课。

2)依据:遵义医学院教学评价制度、遵义医学院听课制度、遵义医学院各类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

3)工作办法

教育教学质量控制中心负责按教务处下达的本科教学计划内课程,按随机原则每周安排本科教学专家督导团听课计划。

教师申请(职称)听课,每学期授课学时原则上应不少于10学时。并于每学期开学后立即提交申请至所在二级学院,由二级院系汇总后在开学一周内将听课申请统一报送至教育教学质量控制中心安排随机听课;申请正高职称的教师,应听取理论课授课;原则上不接受个人临时听课及本科教学计划外听课申请。

对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未达要求的教师,由教育教学质量控制中心负责通知教师所在院系及教研室领导,并由二级院系及教研室安排导师予以指导,帮助教师提高教学能力和水平,整改期不少于三个月。整改期过后,经院(系)试讲合格,教师可以申请重新安排听课,教育教学质量中心可根据本科课程进程情况再次安排课堂听课。原则上一个聘期内,每位教师可申请两次听课。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效果3年内有效,且只能用于一次晋升职称。

2.教研室集体备课督导

1)范围:全校各二级院系、教学单位所属教研室。

2)依据:遵义医学教学评价制度、遵义医学院备课试讲制度、集体备课评分表 。

教育教学质量控制中心根据二级院系报送的各教研室每学期集体备课计划,负责安排抽查各教研室集体备课活动,原则上每周1次,现场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在学期末教学督导总结会上向学校及二级院系领导进行督导反馈,相关督导材料存入教学质量管理档案。

3.三期教学检查

1)方式:巡视与抽查。

2)范围:全校教学运行、专业及课程建设情况。

3)依据:遵义医学院教学检查制度。

4)工作办法

期初、期中、期末由教育教学质量控制中心提出检查方案,检查教学总体运行效果,抽查教研室。

4.考试巡查及试卷质量抽查

认真对各类考试进行巡视,巡视中,着重查看监考和考试规则的执行和遵守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反映纠正。考试结束成绩报送后,根据《遵义医学院考试试卷质量管理办法》对试卷质量进行抽查。

(二)专项督导及其它工作

1.方式:不定期检查。

2.工作办法

1)教学督导活动可采取听课、评课、现场考察实验、实习,参加教研活动,组织观摩教学,参加教学会议(工作例会,任务布置会,检查汇报会)以及走访、调查、座谈、查阅材料、个别交谈的多种方式进行,同时对教师的教学大纲、教案、教材、批改作业、答疑等教学基本资料不定期进行抽查。

2)对教学环境与教学条件,包括教学设施、教学设备、实验实习条件、图书资料、教学环境等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建议与意见,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追踪督察。

3对学校的教学决策、教学改革、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材建设、制度建设、教风、学风、考风等工作进行专项督导调研,提供有价值的信息、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工作制度

(一)每周例会。每周召开一次由本科教学专家督导团成员、被评价教师参加的督导工作反馈及总结会议,进行意见研讨、反馈、交流。对督导中发现的教学问题,可邀请各二级院系、教研室负责人参加例会,共同探讨解决教学中存在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二)业务学习。本科教学专家督导团(组)应定期组织业务及政治学习,学习国家、省(市)及学校相关教育法规、政策、双一流建设及教学管理相关文件;在有关职能部门协调下,对省内外高校进行对口考察、学习和交流,保证教学专家督导团(组)有的放矢的开展工作。具体时间由本科教学专家督导团(组)长确定。

(三)教学评价(含课堂、实验课)及优秀教师评选。对教师进行教学评价,须由校级本科教学专家督导团评价(40%)、学生评价(40%)和二级院系督导评价(20%)进行综合评价。学生评价采用当学期网上评教成绩。

教师聘期绩效考核中,如缺乏某级教学专家督导评价成绩的,则按另一级督导成绩的50%及学生评价成绩的50%进行综合评价。

对课堂教学综合评价成绩排名前10%的教师,可作为各学期课堂教学优秀教师的候选人。

(四)教学专家督导团应做好听课记录、检查记录、会议记录、评分表的存档工作。作为教学档案,以备查阅。

(五)每学期期末撰写本学期工作总结,下发至各院系、各部门,对本学期督导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六)每学期期末,由教育教学质量控制中心组织召开学校督导工作总结大会,由督导团向学校领导及二级院系负责人汇报本学期督导工作,提出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遇有紧急情况时,也可随时提出向学校汇报工作。校领导则应主动听取督导团意见。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教育教学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工作细则废止。

 

 

 

 

 

 

 

  送:各基层党委、各党总支,党群各部门。

遵义医学院办公室                       20181121日印发    

                                                共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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