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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兼职教师聘任及管理办法
2019-09-30 22:44   审核人: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完善学院专兼职教师管理制度,扩大护理专业师资队伍,提升我院护理教学综合能力和整体素质,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支持、鼓励和规范学院聘请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

(一)学院必须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聘任制度,配备与招生规模相适应的适当数量的专任教师及适当比例的兼职教师,专任教师比例应不低于教师总数的2/3,保证教师队伍结构合理,满足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需要。

(二)学院应当为兼职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鼓励、吸收兼职教师参加教学研究、专业建设和团队建设,支持兼职教师与专任教师联合开展教学工作等。

第二条  专任教师聘任基本条件

(一)专任教师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专任教师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讲师(含讲师)以上职称,年龄为50周岁以下;

(三)取得遵义医科大学或遵义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人事编制;

(四)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普通话需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具有较强的表达能力

(五)参加过学院组织的相关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六)按照个人申请、学院初审、教师工作部(处)审核、报省教育厅认定的程序,对承担教学任务的学校教师、直属附属医院承担教学任务的医务人员进行教师资格认定。

(七)对本门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较高的人文素养。能够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第三条  兼职教师聘任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身心健康;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取得遵义医科大学或遵义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人事编制;

(四)必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新招聘人员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五)口齿清楚,具有较高的普通话水平;

(六)兼职教师需熟练掌握基础护理理论和操作技术,掌握本专业专科护理理论及操作常规,具有良好的教学指导和组织能力

第四条  具体管理办法详见《教师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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